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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建议
作者:rongqing   发布时间:2020/5/7 8:16:09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率:
环境监察执法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提出“加快解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基础差、能力弱等问题。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为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5〕100号)中提出“到2017年年底前,儋州市、东方市、澄迈县、昌江黎族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环境监察支(大)队要达到二级标准,其他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三级标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中三级标准包括“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或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均办公用房不少于8㎡;执法车辆 1辆/5人”等。
    十八大以来中央环保督察、省环保督察日渐常态化,对环境监管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中央环保督察第四督察组进驻海南期间,我市共接到督察组信访交办件243件,全省排名第二,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尤为突出,但环境监管体制能力却不相适应。如文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2016年成立,下属生态环境监察大队为2016年底成立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准事业编制执法人员5人,现在编人员4人,人员数量、办公用房面积、调查取证设备、执法车辆等标准化建设水平过低,远达不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中三级标准的要求。
    建议:对省、市、县三级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以及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状作进一步深入调研,将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人员标准化建设要求纳入立法计划,结合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审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借鉴有关省(市)经验,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将委托执法转变为法规授权执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真正建立起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一流执法队伍,为建设美丽中国海南新篇章提供坚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