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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警察”大放异彩 长效机制建设仍存短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2/13 17:38:50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率: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一段时间来,“环保警察”在地方两会上可谓大放异彩。建立环境警察制度,是应对我国严峻的环境现实、有效控制和化解环境风险的需要。不过需要认清的现实是,我国环保警察长效机制仍未确立,还处于摸索阶段。

“环保警察”大放异彩 长效机制建设仍存短板
 
  2017年地方两会自1月7日拉开序幕至今,各地政府工作报告相继出炉。除了集中展示过去一年的成绩单外,新的一年中政府将要完成的工作目标与重点任务,都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获得明确。加大力度治理空气污染的决心,在多地的政府工作报告均有体现。其中,组建环保警察加大执法力度最为抢眼。

 
  虽然2015年1月1日,被称为“长出了牙齿”的新环保法启动实施,环保部门可以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封、扣押、勒令限制生产,还可以向公安机关转移违法犯罪线索,利用刑事打击手段控制污染者。然而,实践中仍面临执法难的问题。

 
  而组建环保警察队伍,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良性互动,是政府的一种全新尝试,彰显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姿态和治理决心,对补齐环保执法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从专业的属性讲,设立专门的警察来进行环保执法,对于打击环保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也可以有效解决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强制性不够的问题。

 
  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邢捷看来,建立环境警察制度是趋势所在。2008年11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分局正式成立,在全国尚属首例。2013年9月18日全国第一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河北省公安厅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诞生。自此,“环保警察”进入公众视野的频率越来越高。而此后,全国有多个省市成立了专司环保执法的警察队伍。在省一级层面成立环保警察的包括浙江、辽宁、河北、山东、贵州五个省。

 
  不过,受访的环保工作人员和专家表示,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多地成立了“环保警察”队伍,但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仍处于探索阶段。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警察制度的大背景下,邢捷建议,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各地已建立的环境警察队伍以应有的权限,明确环境警察可以将执法延伸到行政执法的环节,以更好地主动发现环境刑事犯罪案件,使环境警察执法有依据。当然,在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加以规制。

 
  对于一些地方反映的环保警察人事编制紧张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建议,新增编制的同时可以从刑侦、森林公安等队伍中抽调人员进行补充,同时对其进行正规化和程序化构建。

 
  中国环保在线认为,环保警察的设立仅仅是打击环境犯罪的利剑之一,并不是治本之策和唯一途径。正如王灿发教授所说,作为新生事物,环保警察的执法活动也必须纳入法制化管理,隶属权、执法权、处罚权,都需要进一步厘清,如何保卫环境安全、维护环境秩序,环保警察的执法职能和联动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探讨与落实,真正发挥治霾的铁腕作用。
文章链接:中国环保在线 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114784.html